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6 條

  1. 1.傳送之文書不合第十四條第五項辦法所規定之格式、首頁記載與傳送對象不符,或應添具書證而未添具者,除已依規定補正外,不生提出之效力。
  2. 2.前項情形,傳送對象應即通知傳送方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傳送的文書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五項所要求的格式、首頁記載或傳送對象,或者應該添具書證而未添具,除非已按照規定進行補正,否則不具有提出之效力。這意味著如果傳送的文書不符合相關規定,除非進行了補正,否則不能視為有效的提出。 例如,如果根據法規要求文書必須按照特定格式編寫,但是傳送的文書並沒有按照這些要求進行編寫,則文書無法被視為有效提出。另外,如果傳送的文書應適當附帶相關證明文件,但是未附帶這些文件,則文書在未補正的情況下也不具有提出之效力。 這些規定還要求傳送對象應立即通知傳送方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正。然而,如果無法通知到傳送方,則不需要在這個期限內補正。這意味著如果傳送對象無法與傳送方聯繫,則對傳送方並無進行補正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