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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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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業法院之法官於必要時,得命商業調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就書狀及資料,分析及整理事證爭點及法律疑義,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或製作報告書。 二、為使法律及事實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向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 三、於勘驗、鑑定、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提供法官協助。 四、其他法官交辦事項。
  2. 2.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但法院因商業調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3. 3.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商業調查官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7條的规定,商業法院的法官在必要时可以命令商業調查官执行以下职责: 1. 分析和整理有关事实争点和法律疑义的文件和资料,并提供专业领域的参考资料或制作报告。 2. 在确保法律和事实关系清晰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程序代理人、证人、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3. 在勘验、鉴定、证据保全或保全程序方面提供法官协助。 4. 执行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業調查官制作的报告书不公开。但是法院根据商業調查官提供的特殊专业知识所了解到的信息,应该给予当事人或相关人有辩论或陈述意见的机会,方可作为裁判的依据。 商業調查官的迴避规定适用民事訴訟法的相关规定。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商業法院之法官於必要時,得命商業調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就書狀及資料,分析及整理事證爭點及法律疑義,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或製作報告書。   二、為使法律及事實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向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   三、於勘驗、鑑定、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提供法官協助。   四、其他法官交辦事項。   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但法院因商業調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商業調查官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商業法院除法官需有商業專業外,仍需有專業輔助人力輔助法官以提升審判效能。商業調查官係商業專業人員,得輔助法官從事相關商業問題之判斷,爰於第一項明定商業調查官得執行之職務。   二、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僅係供法官參考,屬諮詢性質,故不予公開。惟法院因商業調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如欲採為裁判之基礎,為保障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聽審請求權,並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應予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爰於第二項明定。   三、為求審判公平,第三項明定商業調查官之迴避,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 爭點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專家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勘驗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 辯論名詞
  • 裁判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1081217 制定)

一、商業法院除法官需有商業專業外,仍需有專業輔助人力輔助法官以提升審判效能。商業調查官係商業專業人員,得輔助法官從事相關商業問題之判斷,爰於第一項明定商業調查官得執行之職務。   二、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僅係供法官參考,屬諮詢性質,故不予公開。惟法院因商業調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如欲採為裁判之基礎,為保障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聽審請求權,並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應予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爰於第二項明定。   三、為求審判公平,第三項明定商業調查官之迴避,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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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7 條規定:「商業法院之法官於必要時,得命商業調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就書狀及資料,分析及整理事證爭點及法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