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7條的规定,商業法院的法官在必要时可以命令商業調查官执行以下职责: 1. 分析和整理有关事实争点和法律疑义的文件和资料,并提供专业领域的参考资料或制作报告。 2. 在确保法律和事实关系清晰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程序代理人、证人、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3. 在勘验、鉴定、证据保全或保全程序方面提供法官协助。 4. 执行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業調查官制作的报告书不公开。但是法院根据商業調查官提供的特殊专业知识所了解到的信息,应该给予当事人或相关人有辩论或陈述意见的机会,方可作为裁判的依据。 商業調查官的迴避规定适用民事訴訟法的相关规定。
商業法院之法官於必要時,得命商業調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就書狀及資料,分析及整理事證爭點及法律疑義,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或製作報告書。 二、為使法律及事實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向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 三、於勘驗、鑑定、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提供法官協助。 四、其他法官交辦事項。 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但法院因商業調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商業調查官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商業法院除法官需有商業專業外,仍需有專業輔助人力輔助法官以提升審判效能。商業調查官係商業專業人員,得輔助法官從事相關商業問題之判斷,爰於第一項明定商業調查官得執行之職務。 二、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僅係供法官參考,屬諮詢性質,故不予公開。惟法院因商業調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如欲採為裁判之基礎,為保障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聽審請求權,並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應予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爰於第二項明定。 三、為求審判公平,第三項明定商業調查官之迴避,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一、商業法院除法官需有商業專業外,仍需有專業輔助人力輔助法官以提升審判效能。商業調查官係商業專業人員,得輔助法官從事相關商業問題之判斷,爰於第一項明定商業調查官得執行之職務。 二、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僅係供法官參考,屬諮詢性質,故不予公開。惟法院因商業調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如欲採為裁判之基礎,為保障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聽審請求權,並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應予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爰於第二項明定。 三、為求審判公平,第三項明定商業調查官之迴避,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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