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7 條
- 1.商業法院之法官於必要時,得命商業調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就書狀及資料,分析及整理事證爭點及法律疑義,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或製作報告書。 二、為使法律及事實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向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 三、於勘驗、鑑定、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提供法官協助。 四、其他法官交辦事項。
- 2.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但法院因商業調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3.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商業調查官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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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7條的规定,商業法院的法官在必要时可以命令商業調查官执行以下职责: 1. 分析和整理有关事实争点和法律疑义的文件和资料,并提供专业领域的参考资料或制作报告。 2. 在确保法律和事实关系清晰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程序代理人、证人、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3. 在勘验、鉴定、证据保全或保全程序方面提供法官协助。 4. 执行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業調查官制作的报告书不公开。但是法院根据商業調查官提供的特殊专业知识所了解到的信息,应该给予当事人或相关人有辩论或陈述意见的机会,方可作为裁判的依据。 商業調查官的迴避规定适用民事訴訟法的相关规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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