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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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