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0 條的問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找到有關該條款的解釋或相關案例。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答案。
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之意見。
立法理由第六條第三項有關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之辦法,所涉細節甚多,無從於本法詳為規定,爰於本條明定授權由司法院參酌相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定之。
第六條第三項有關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之辦法,所涉細節甚多,無從於本法詳為規定,爰於本條明定授權由司法院參酌相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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