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0 條
- 1.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2.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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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0 條的問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找到有關該條款的解釋或相關案例。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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