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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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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 2.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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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0 條的問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找到有關該條款的解釋或相關案例。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答案。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之意見。

立法理由第六條第三項有關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之辦法,所涉細節甚多,無從於本法詳為規定,爰於本條明定授權由司法院參酌相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定之。

(1081217 制定)

第六條第三項有關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之辦法,所涉細節甚多,無從於本法詳為規定,爰於本條明定授權由司法院參酌相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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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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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0 條規定:「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