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9 條
商業法院處理商業事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商業訴訟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商業非訟事件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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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了商業法院對商業事件的審理管轄。根據該條規定,商業法院在處理商業事件時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如果本法對某些方面沒有規定,則商業訴訟事件需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商業非訟事件需要適用非訟事件法的規定。 這個條文強調了商業法院對商業事件的專門性和特殊性,商業法院在處理商業事件時應該遵守商業事件審理法的規定。同時,商業法院在處理商業事件時,如果本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則需要參照相關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或非訟事件法。 一個例子是,如果商業法院在處理一起商業訴訟事件時發現本法對某個方面沒有具體的規定,商業法院就需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該案件。另一個例子是,如果商業法院在處理一起商業非訟事件時發現本法對某個方面沒有具體的規定,商業法院就需要適用非訟事件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該案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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