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到場。但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亦得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在調解期日應當到場。不過,如果獲得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的人代為到場。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6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到場。但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亦得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
立法理由調解程序得以迅速經濟解決當事人間之糾紛,唯由有權作成決定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親自參與調解程序,並聆聽調解委員之分析、建議,較能促進調解之成立。爰於本條明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於調解期日均應親自到場。惟商業事件案情繁雜,調解程序可能進行多次期日方能成立調解,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者,亦得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俾利迅速達成調解目的。
調解程序得以迅速經濟解決當事人間之糾紛,唯由有權作成決定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親自參與調解程序,並聆聽調解委員之分析、建議,較能促進調解之成立。爰於本條明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於調解期日均應親自到場。惟商業事件案情繁雜,調解程序可能進行多次期日方能成立調解,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者,亦得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俾利迅速達成調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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