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6 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到場。但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亦得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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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在調解期日應當到場。不過,如果獲得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的人代為到場。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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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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