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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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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到場。但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亦得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在調解期日應當到場。不過,如果獲得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的人代為到場。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6條。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到場。但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亦得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

立法理由調解程序得以迅速經濟解決當事人間之糾紛,唯由有權作成決定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親自參與調解程序,並聆聽調解委員之分析、建議,較能促進調解之成立。爰於本條明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於調解期日均應親自到場。惟商業事件案情繁雜,調解程序可能進行多次期日方能成立調解,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者,亦得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俾利迅速達成調解目的。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1081217 制定)

調解程序得以迅速經濟解決當事人間之糾紛,唯由有權作成決定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親自參與調解程序,並聆聽調解委員之分析、建議,較能促進調解之成立。爰於本條明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於調解期日均應親自到場。惟商業事件案情繁雜,調解程序可能進行多次期日方能成立調解,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者,亦得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以書面指派有權決定調解方案之人代為到場,俾利迅速達成調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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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6 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應於調解期日到場。但經法官或商業調解委員同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