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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2.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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