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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8 條

  1. 1.商業調解程序應於商業調解委員選任後六十日內終結。但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當事人狀況或其他情事,認為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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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8 條規定了商業調解程序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第一項,商業調解程序應在商業調解委員選任後六十日內終結。然而,如果當事人同意延長調解期限,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8 條第二項,法官可以考慮事件的性質、當事人的狀況或其他情事,來判斷調解對於爭議的快速和適當解決是否不利。如果法官認為調解不利於紛爭的迅速和適當解決,則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將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根據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8 條的規定與第 27 條相關。根據第 27 條,商業調解委員的選任應於商業訴訟提交法院後十日內進行。這意味著商業調解委員的選任應在商業訴訟開始前進行。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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