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業調解程序應於商業調解委員選任後六十日內終結。但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當事人狀況或其他情事,認為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