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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業調解程序應於商業調解委員選任後六十日內終結。但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 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當事人狀況或其他情事,認為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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