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因參與調解程序,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0 條規定了商業調解委員在參與調解程序時對於所知悉的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這意味著商業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時需遵守保密的原則,不得將所知悉的秘密資訊洩露給第三方。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而訂立的法條。商業調解委員在處理商業調解案件時,必須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確保其商業秘密不被洩漏。如果商業調解委員未能遵守這一規定,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商業調解委員因參與調解程序,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立法理由鑑於調解過程多涉及當事人之職務上、業務上秘密或隱私,商業調解委員因此知悉該等事項者,應負保密義務,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條明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鑑於調解過程多涉及當事人之職務上、業務上秘密或隱私,商業調解委員因此知悉該等事項者,應負保密義務,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條明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