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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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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因參與調解程序,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0 條規定了商業調解委員在參與調解程序時對於所知悉的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這意味著商業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時需遵守保密的原則,不得將所知悉的秘密資訊洩露給第三方。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而訂立的法條。商業調解委員在處理商業調解案件時,必須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確保其商業秘密不被洩漏。如果商業調解委員未能遵守這一規定,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商業調解委員因參與調解程序,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立法理由鑑於調解過程多涉及當事人之職務上、業務上秘密或隱私,商業調解委員因此知悉該等事項者,應負保密義務,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條明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1217 制定)

鑑於調解過程多涉及當事人之職務上、業務上秘密或隱私,商業調解委員因此知悉該等事項者,應負保密義務,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條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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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0 條規定:「商業調解委員因參與調解程序,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