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30 條
商業調解委員因參與調解程序,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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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0 條規定了商業調解委員在參與調解程序時對於所知悉的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這意味著商業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時需遵守保密的原則,不得將所知悉的秘密資訊洩露給第三方。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而訂立的法條。商業調解委員在處理商業調解案件時,必須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確保其商業秘密不被洩漏。如果商業調解委員未能遵守這一規定,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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