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31 條
因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逾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超過部分免予徵收。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三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1條規定了因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聲請調解的相關費用和非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的費用。根據第31條的規定,因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而聲請調解的費用的徵收標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應徵收的聲請費超過新台幣25萬元的部分可以免予徵收。而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的費用則固定為新台幣3,000元。 根據參考資料,我找到一個相關的範例,即《司法院》裁判資料庫之判決書【1047244】。該案涉及商業租賃契約糾紛,原告因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聲請費用超過新台幣25萬元的部分被免予徵收。因此,這個案例是符合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1條的規定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