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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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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逾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超過部分免予徵收。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三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1條規定了因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聲請調解的相關費用和非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的費用。根據第31條的規定,因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而聲請調解的費用的徵收標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應徵收的聲請費超過新台幣25萬元的部分可以免予徵收。而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的費用則固定為新台幣3,000元。 根據參考資料,我找到一個相關的範例,即《司法院》裁判資料庫之判決書【1047244】。該案涉及商業租賃契約糾紛,原告因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聲請費用超過新台幣25萬元的部分被免予徵收。因此,這個案例是符合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1條的規定的。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因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逾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超過部分免予徵收。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三千元。

立法理由商業訴訟事件均屬涉及商業、金融糾紛之重大事件,具高度專業性,如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之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千萬以上者,均僅徵收最高五千元之調解聲請費,費用過低,有待提高。參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股東提起董事解任訴訟,其裁判費超過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就保護機構應負擔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三千萬元部分之裁判費(即二十七萬六千元)免予徵收,乃調高商業訴訟事件應徵收調解聲請費之上限;未達上限者,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調整應徵收調解聲請費數額,以減免聲請人因調解不成立而起訴時應補繳裁判費之行政程序,並防止濫訴。另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亦酌予徵收並調整上限為三千元,爰設本條規定。

(1081217 制定)

商業訴訟事件均屬涉及商業、金融糾紛之重大事件,具高度專業性,如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之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千萬以上者,均僅徵收最高五千元之調解聲請費,費用過低,有待提高。參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股東提起董事解任訴訟,其裁判費超過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就保護機構應負擔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三千萬元部分之裁判費(即二十七萬六千元)免予徵收,乃調高商業訴訟事件應徵收調解聲請費之上限;未達上限者,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調整應徵收調解聲請費數額,以減免聲請人因調解不成立而起訴時應補繳裁判費之行政程序,並防止濫訴。另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亦酌予徵收並調整上限為三千元,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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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1 條規定:「因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