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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32 條

  1. 1.調解成立者,聲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四分之三。
  2. 2.於訴訟程序經移付調解而調解成立,當事人得自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扣除應繳裁判費四分之一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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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2條共有兩項款,以下分別針對每項進行釋義: 1.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如果調解成立,聲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所繳納的聲請費四分之三。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後的一段時間內申請退還其所支付的大部分聲請費用。 例如:假設某商業事件在調解過程中達成成立,聲請人在調解成立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可以申請退還其所繳納的聲請費四分之三。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如果訴訟程序經過移交調解並且調解成立,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扣除應繳裁判費四分之一後的剩餘金額。換句話說,當事人可以申請退還支付給法院的一部分費用。 例如:假設一起商業事件的訴訟程序被移交給調解,最終在調解中達成成立,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申請退還支付給法院的裁判費用扣除四分之一後的剩餘金額。 以上釋義基於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2條的有關法條內容進行解讀,並沒有提供具體案例作為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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