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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38 條

  1. 1.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
  2. 2.法院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得聘請商業調解委員參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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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8 條包含了以下兩項主要內容: 1. 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 根據這項法規,法院及當事人在商業案件的審理中,應該制定計畫以確保公正、迅速和經濟的訴訟程序。這可以包括確定期限、設立時間表、分配人力資源等。 2. 法院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得聘請商業調解委員參與諮詢。 根據這項法規,法院在商業案件中為了準備言詞辯論期日,可以聘請商業調解委員參與諮詢。這意味著商業調解委員可能被用來提供專業意見、協助解決可能出現的爭議或問題。 例子: 證據顯示,在一個商業訴訟案件中,法院和當事人訂定了一個計畫以確保公正、迅速和經濟的訴訟程序。在言詞辯論期日之前,法院聘請了一位商業調解委員參與諮詢,幫助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並提供專業意見。通過這種方式,法院能夠更有效地處理該商業案件,並確保審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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