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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
  2. 法院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得聘請商業調解委員參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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