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37 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未行準備程序者,應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及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7 條所提到的訴訟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應該完成;若還未進行準備程序,則應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進行。這兩條法規是針對訴訟中相關當事人提出變更、追加或反訴等程序上的要求,以確保案件能夠在適當時間進行,並保證當事人的權益。 範例:一個商業訴訟案件中,原告在準備程序終結前向法院申請變更訴訟內容。依照這兩條法規的規定,法院應該在準備程序終結前處理原告的變更申請。又或者,如果該訴訟案件還未進行準備程序,法院則應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處理原告的變更申請。這樣可以確保案件能夠按照適當程序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