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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未行準備程序者,應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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