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未行準備程序者,應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為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及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7 條所提到的訴訟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應該完成;若還未進行準備程序,則應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進行。這兩條法規是針對訴訟中相關當事人提出變更、追加或反訴等程序上的要求,以確保案件能夠在適當時間進行,並保證當事人的權益。 範例:一個商業訴訟案件中,原告在準備程序終結前向法院申請變更訴訟內容。依照這兩條法規的規定,法院應該在準備程序終結前處理原告的變更申請。又或者,如果該訴訟案件還未進行準備程序,法院則應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處理原告的變更申請。這樣可以確保案件能夠按照適當程序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未行準備程序者,應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為之。
立法理由本法就商業事件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律師本於其專業,應協助當事人儘速確定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另法院既行計畫審理,有關訴訟標的之爭點、事實、證據,更於訴訟前階段即得顯現,為使訴訟順利進行及兩造攻擊防禦方法適時提出,爰設本條,明定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未行準備程序者,應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為之。
本法就商業事件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律師本於其專業,應協助當事人儘速確定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另法院既行計畫審理,有關訴訟標的之爭點、事實、證據,更於訴訟前階段即得顯現,為使訴訟順利進行及兩造攻擊防禦方法適時提出,爰設本條,明定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未行準備程序者,應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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