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39 條
- 1.法院應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
- 2.審理計畫,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整理事實上及證據上爭點之期間。 二、訊問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當事人本人之期間。 三、言詞辯論終結及宣示判決之預定時期。
- 3.審理計畫,得訂定就特定事項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及其他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必要之事項。
- 4.法院依審理之現狀、當事人進行訴訟之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必要時,得與兩造商定變更審理計畫。
- 5.於期日商定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者,應記明筆錄。
- 6.當事人以書狀向法院陳明經兩造同意之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之內容,法院以之定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者,應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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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9條規定了法院在商業案件審理時應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的規定。審理計畫應訂定整理事實上及證據上爭點之期間、訊問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當事人本人之期間、言詞辯論終結及宣示判決之預定時期。審理計畫也可以訂定就特定事項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以及其他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事項。法院根據審理的現況、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狀況及其他情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與兩造商定變更審理計畫。在期日上商定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的情況下,必須記明筆錄。當事人如果以書狀向法院陳明經兩造同意的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的內容,法院可以以該書狀作為定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之依據,並且應該告知當事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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