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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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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應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
  2. 2.審理計畫,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整理事實上及證據爭點之期間。 二、訊問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當事人本人之期間。 三、言詞辯論終結宣示判決之預定時期。
  3. 3.審理計畫,得訂定就特定事項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及其他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必要之事項。
  4. 4.法院依審理之現狀、當事人進行訴訟之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必要時,得與兩造商定變更審理計畫。
  5. 5.期日商定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者,應記明筆錄。
  6. 6.當事人以書狀向法院陳明經兩造同意之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之內容,法院以之定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者,應告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9條規定了法院在商業案件審理時應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的規定。審理計畫應訂定整理事實上及證據上爭點之期間、訊問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當事人本人之期間、言詞辯論終結及宣示判決之預定時期。審理計畫也可以訂定就特定事項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以及其他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事項。法院根據審理的現況、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狀況及其他情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與兩造商定變更審理計畫。在期日上商定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的情況下,必須記明筆錄。當事人如果以書狀向法院陳明經兩造同意的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的內容,法院可以以該書狀作為定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之依據,並且應該告知當事人。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法院應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   審理計畫,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整理事實上及證據上爭點之期間。   二、訊問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當事人本人之期間。   三、言詞辯論終結及宣示判決之預定時期。   審理計畫,得訂定就特定事項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及其他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必要之事項。   法院依審理之現狀、當事人進行訴訟之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必要時,得與兩造商定變更審理計畫。   於期日商定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者,應記明筆錄。   當事人以書狀向法院陳明經兩造同意之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之內容,法院以之定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者,應告知當事人。

立法理由一、鑒於商業訴訟事件多屬具有重大利害關係、案情繁雜之事件,為達成集中審理之目標,法院應就爭點整理、證據調查、言詞辯論等程序進行之順序、期間、期日,與當事人共同商定,並預作規劃,促使訴訟程序有效率進行,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為進行集中審理,明定審理計畫應包含事項,俾使法院及當事人均得依審理計畫為訴訟流程之安排及案件審理終結之預期,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訴訟之進行,當事人均應在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此為其促進訴訟義務,俾防止程序延滯及浪費司法資源,故於第三項明定審理計畫得就特定事項訂定當事人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或其他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事項。   四、原擬定之審理計畫,事後如因案情或程序進行狀況而有變更之必要時,因審理計畫係由法院與兩造商定,故變更時仍須與兩造商定,以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爰設第四項規定。   五、法院與當事人商定或變更審理計畫,如係於期日為之者,為求其效力明確,應記明於筆錄,以杜紛爭;若係由兩造於期日外協議後向法院陳明,經法院據以訂定或變更者,法院亦應告知當事人,使當事人知悉,以明權益,爰設第五項、第六項規定。

  • 證據名詞
  • 爭點名詞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專家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宣示判決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 期日名詞
  • 陳明名詞
(1081217 制定)

一、鑒於商業訴訟事件多屬具有重大利害關係、案情繁雜之事件,為達成集中審理之目標,法院應就爭點整理、證據調查、言詞辯論等程序進行之順序、期間、期日,與當事人共同商定,並預作規劃,促使訴訟程序有效率進行,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為進行集中審理,明定審理計畫應包含事項,俾使法院及當事人均得依審理計畫為訴訟流程之安排及案件審理終結之預期,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訴訟之進行,當事人均應在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此為其促進訴訟義務,俾防止程序延滯及浪費司法資源,故於第三項明定審理計畫得就特定事項訂定當事人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或其他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事項。   四、原擬定之審理計畫,事後如因案情或程序進行狀況而有變更之必要時,因審理計畫係由法院與兩造商定,故變更時仍須與兩造商定,以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爰設第四項規定。   五、法院與當事人商定或變更審理計畫,如係於期日為之者,為求其效力明確,應記明於筆錄,以杜紛爭;若係由兩造於期日外協議後向法院陳明,經法院據以訂定或變更者,法院亦應告知當事人,使當事人知悉,以明權益,爰設第五項、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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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9 條規定:「法院應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審理計畫,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整理事實上及證據上爭點之期間。 二、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