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
  2. 審理計畫,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整理事實上及證據爭點之期間。 二、訊問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及當事人本人之期間。 三、言詞辯論終結宣示判決之預定時期。
  3. 審理計畫,得訂定就特定事項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及其他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必要之事項。
  4. 法院依審理之現狀、當事人進行訴訟之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必要時,得與兩造商定變更審理計畫。
  5. 期日商定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者,應記明筆錄。
  6. 當事人以書狀向法院陳明經兩造同意之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之內容,法院以之定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者,應告知當事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