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於必要時,審判長得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0條規定,法院在審理商業事件的訴訟程序中,可以根據審理計畫的需要,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訂定當事人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的期限。 這表示法院在商業事件審理中,經過考慮訴訟進行的計畫,可以要求當事人在特定期限內提出他們的攻擊或防禦方法。這樣可以保證訴訟程序的有序進行,並給予當事人足夠的時間來準備他們的策略。 例如,假設有一個商業訴訟案件,法院在審理計畫中決定在審理過程中需要當事人提出關於某特定事項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法院訂定了提出這些方法的期限,以確保該特定事項能夠得到充分的探討和辯論。
法院依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於必要時,審判長得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
立法理由為促進訴訟,法院及兩造當事人依前條所定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後,如為補強原審理計畫未及訂定事項,或使原審理計畫更趨具體化,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於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防止程序延滯,爰設本條規定。又本條係審判長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與前條第三項,係由法院與兩造商定後,訂定就特定事項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尚有不同,附此敘明。
為促進訴訟,法院及兩造當事人依前條所定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後,如為補強原審理計畫未及訂定事項,或使原審理計畫更趨具體化,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於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防止程序延滯,爰設本條規定。又本條係審判長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與前條第三項,係由法院與兩造商定後,訂定就特定事項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尚有不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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