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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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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當事人逾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或前條期間始行提出攻擊或
防禦方法
,致依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有重大妨礙者,法院得
駁回
之。但當事人釋明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該期間提出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商業調解程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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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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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商業非訟程序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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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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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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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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