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41 條
當事人逾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或前條期間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致依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有重大妨礙者,法院得駁回之。但當事人釋明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該期間提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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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如果在第39條第3項或前條規定的期間之後才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並且這樣做妨礙了根據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法院可以駁回該方法。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解釋並證明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該期間內提出,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這項法規,如果當事人在規定期限之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並且這樣做阻礙了審理計畫的進行,法院有權駁回這些方法。然而,如果當事人能夠合理解釋並提供證據,證明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的正當理由,則法院不受此限制。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並防止當事人故意延遲訴訟或以其他方式干擾公正審理。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舉出以下例子來闡明這一條法規的應用情況: 例如,在一個商業訴訟案件中,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之後才提出新的證據,而且這個新證據對被告的申辯造成了重大困擾,妨礙了訴訟的順利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1條,駁回原告提出的新證據,以確保公平審理和訴訟程序的迅速進行。 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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