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43 條
- 1.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
- 2.前項查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他造得拒絕之: 一、抽象或非個案之查詢。 二、侮辱或騷擾他造。 三、重複查詢相同問題。 四、徵詢意見。 五、說明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 六、依法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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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43 條規定當事人在準備其主張或舉證時,可以在法院指定的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的必要事項,并要求對方具體說明。 根據該法條第 2 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查詢,對方當事人可以拒絕: 1. 抽象或非個案的查詢。 2. 侮辱或騷擾對方當事人。 3. 重複查詢相同問題。 4. 徵詢意見。 5. 說明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 6. 依法可以拒絕證言的事項。 根據最新的商業事件審理法相關資料和判決書,暫時未能找到與該法條有直接關聯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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