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44 條
- 1.當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查詢,應以書狀為之。
- 2.他造應於收受前項書狀後二十日內,以書狀就查詢為必要說明,或釋明有前條第二項之拒絕事由。
- 3.當事人認他造之拒絕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第二項之拒絕書狀後十日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 4.法院認他造之拒絕無理由者,應定期命他造就查詢事項為說明。
- 5.第二項及前項之期間,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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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4條規定了當事人對於查詢的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當事人提出查詢應以書狀為之。接著第2項規定,對方當事人在收到查詢書狀後20日內,應以書狀回覆必要的說明或釋明拒絕的理由。如果當事人認為對方的拒絕理由無理由,根據第3項規定,應在收到拒絕書狀後10日內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在認定對方的拒絕理由無理由後,根據第4項規定,應定期要求對方提供必要的說明。第2項和前項的期限,法院可以根據聲請或職權的需要進行延長。 根據上述解釋,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4條規定了當事人對於查詢的權利和程序。如果對方對於查詢提出無理由的拒絕,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並要求對方提供必要的說明。這個規定旨在確保當事人對於案件相關資訊的合理查詢和說明權利。 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1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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