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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查詢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就事實或證據之查詢事項為說明,法院得審酌情形,認請求查詢當事人關於該事實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2.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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