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5條主要規定了當事人拒絕就事實或證據之查詢的情況。根據這條法規,若被查詢的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就特定的事實或證據進行查詢,法院可以考慮情況,認為這些查詢對於判決案件是必要的,並認定該事實的主張或根據該證據應證的事實為真實的。同樣地,根據這條法規,在裁判之前,法院應當給予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機會。 這樣的法規目的是為了確保辯論的公正性和正當性,並確保案件有實質上的證據支持。如果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就事實或證據進行查詢,法院可以在考慮情況後確定該事實的主張或根據證據應證的事實為真實,並給予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2月 範例: 在一個商業案件中,原告聲稱被告不履行合同,並拒絕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其主張。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5條的規定,如果法院認為這些證據對於案件是重要的,並且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法院可以認定原告主張為真實並要求被告解釋或發表辯論意見。這樣的辯論機會能確保案件的公正性和正當性。
被查詢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就事實或證據之查詢事項為說明,法院得審酌情形,認請求查詢當事人關於該事實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為促使被查詢當事人確實回答,明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查詢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請求查詢當事人關於該事實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俾對違反查詢協力義務者發揮制裁之實效,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法院因當事人違反查詢協力義務,而認事實主張或應證事實為真實時,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爰設第二項規定,以期周延。
一、為促使被查詢當事人確實回答,明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查詢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請求查詢當事人關於該事實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俾對違反查詢協力義務者發揮制裁之實效,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法院因當事人違反查詢協力義務,而認事實主張或應證事實為真實時,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爰設第二項規定,以期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