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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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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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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
辯論
之機會,始得採為
裁判
之基礎。
審判長或
受命法官
就事件之法律及事實關係,應向當事人
曉諭
事實上、法律上及
證據
上
爭點
,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公開心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商業調解程序 §2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3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商業非訟程序 §6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 §7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7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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