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47 條
- 1.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
- 2.前項聲明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但經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 3.第一項所稱之專家證人,為依其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在財經、會計、公司治理、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領域,有助於法院理解或認定事實、證據及經驗法則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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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7條共有三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這表示當事人在商業事件審理中,可以請求法院允許他們提供專家證人的專業意見。這些專家證人應該在財經、會計、公司治理、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領域具有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以幫助法院理解或判定事實、證據以及經驗法則。 第二項規定前項聲明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但經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這表示當事人在準備程序結束前應該提出關於專家證人的聲明。但如果法院同意延遲聲明的提出,則不適用這項限制。 第三項規定專家證人的定義,指出專家證人應根據其在相關領域的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有助於法院理解或判定事實、證據以及經驗法則。這強調了專家證人對案件的專業性和貢獻。 根據以上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7條的規定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院的許可,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應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提出聲明。專家證人應該在相關領域具有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以協助法院理解或判定案件中的事實、證據和經驗法則。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最新修正日期:109年8月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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