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7條共有三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這表示當事人在商業事件審理中,可以請求法院允許他們提供專家證人的專業意見。這些專家證人應該在財經、會計、公司治理、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領域具有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以幫助法院理解或判定事實、證據以及經驗法則。 第二項規定前項聲明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但經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這表示當事人在準備程序結束前應該提出關於專家證人的聲明。但如果法院同意延遲聲明的提出,則不適用這項限制。 第三項規定專家證人的定義,指出專家證人應根據其在相關領域的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有助於法院理解或判定事實、證據以及經驗法則。這強調了專家證人對案件的專業性和貢獻。 根據以上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7條的規定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院的許可,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應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提出聲明。專家證人應該在相關領域具有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以協助法院理解或判定案件中的事實、證據和經驗法則。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最新修正日期:109年8月1日)
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 前項聲明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但經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之專家證人,為依其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在財經、會計、公司治理、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領域,有助於法院理解或認定事實、證據及經驗法則之人。
立法理由一、為求迅速、妥適、專業解決商業紛爭,商業訴訟事件之審判採取二級二審制度,因此建構更為堅實之事實審,乃為必要。除民事訴訟法之鑑定人、專業委員、法律專家等強化事實審之專業性制度外,為補強現行鑑定制度之不足,並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而保障證明權,參考英美法制,採行專家證人制度,使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後得以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充實事實審,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為期司法資源有效運用,當事人應得到法院許可,始得將專家證人之意見作為證據,且為強化當事人促進訴訟之義務,使審判程序更具效能,落實集中審理,明定當事人應於準備程序中聲明專家證人,否則應經法院同意,始得再聲明專家證人,俾法院得迅速進行程序,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為明定專家證人之資格,爰設第三項規定。
一、為求迅速、妥適、專業解決商業紛爭,商業訴訟事件之審判採取二級二審制度,因此建構更為堅實之事實審,乃為必要。除民事訴訟法之鑑定人、專業委員、法律專家等強化事實審之專業性制度外,為補強現行鑑定制度之不足,並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而保障證明權,參考英美法制,採行專家證人制度,使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後得以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充實事實審,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為期司法資源有效運用,當事人應得到法院許可,始得將專家證人之意見作為證據,且為強化當事人促進訴訟之義務,使審判程序更具效能,落實集中審理,明定當事人應於準備程序中聲明專家證人,否則應經法院同意,始得再聲明專家證人,俾法院得迅速進行程序,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為明定專家證人之資格,爰設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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