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聲明專家證人,應表明專家證人之姓名、學經歷、專業領域、應證事實及訊問之事項。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8條規定,當事人聲明專家證人時,應詳述該專家證人的姓名、學經歷、專業領域、應證事實以及訊問的事項。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的相關解釋,當事人在聲明專家證人時應提供這些必要的資訊,以確保專家能夠就其專業領域內的相關事實提供證明。例如,當涉及商業合同解釋時,一方可能聲明一位會計學家為專家證人,並提供該專家的姓名、過去經驗、其在會計學領域的專業知識,以及對合同條款涵義的意見。
當事人聲明專家證人,應表明專家證人之姓名、學經歷、專業領域、應證事實及訊問之事項。
立法理由專家證人係就特定事項提供專業意見,與證人性質並不相同,爰於本條明定當事人聲明專家證人之程式,除應載明應證事項及訊問之事項外,尚應記載專家證人之學經歷、專業知識之領域等事項。
專家證人係就特定事項提供專業意見,與證人性質並不相同,爰於本條明定當事人聲明專家證人之程式,除應載明應證事項及訊問之事項外,尚應記載專家證人之學經歷、專業知識之領域等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