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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並附具結之結文,交由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以言詞提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2. 專家證人出具前項意見時,應揭露以下資訊: 一、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曾參與案例。 二、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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