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9條的內容如下: 1.該條第一項提到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並附帶結案的文件,並提交給當事人在法院提出。但是,在經過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專家證人也可以以口頭的方式提供意見,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 2.該條第二項提到,在專家證人提出意見之前,應該揭示以下資訊: 一、專家的學經歷、專業領域以及之前參與的案例。 二、專家意見或相關資料的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相關人或其程序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專家意見或相關資料的準備或提出是否接受當事人、相關人或其程序代理人的金錢報酬或資助,以及報酬或資助的金額或價值。 四、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的身份以及報酬或資助的金額或價值。 這些要求是為了確保專家證人的專業意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議案範本中未提供具體的案例,以便進一步證明這些在商業事件中的應用。
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並附具結之結文,交由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以言詞提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專家證人出具前項意見時,應揭露以下資訊: 一、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曾參與案例。 二、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立法理由一、除經法院許可得以言詞提出者外,專家證人原則上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並應具結保證其出具意見與所揭露事項之真實,將結文附於專業意見書,交由當事人一併提出於法院,以求慎重。如經法院許可得以言詞提出,其具結程序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關於法院應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之規定,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專家證人對於有可能影響其中立、客觀陳述之事項,應予揭露。揭露內容除應包括專家證人之學經歷、專長之專業領域,及是否曾從事與本次出具專業意見相關之案例暨其結果等專家證人資格相關事項外,並應包括其出具專業意見過程中,有無收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其他資助等事項,以確保其專業意見之中立、公正與正確,爰參考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設第二項規定。
一、除經法院許可得以言詞提出者外,專家證人原則上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並應具結保證其出具意見與所揭露事項之真實,將結文附於專業意見書,交由當事人一併提出於法院,以求慎重。如經法院許可得以言詞提出,其具結程序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關於法院應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之規定,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專家證人對於有可能影響其中立、客觀陳述之事項,應予揭露。揭露內容除應包括專家證人之學經歷、專長之專業領域,及是否曾從事與本次出具專業意見相關之案例暨其結果等專家證人資格相關事項外,並應包括其出具專業意見過程中,有無收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其他資助等事項,以確保其專業意見之中立、公正與正確,爰參考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設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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