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49 條
- 1.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並附具結之結文,交由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以言詞提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 2.專家證人出具前項意見時,應揭露以下資訊: 一、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曾參與案例。 二、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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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9條的內容如下: 1.該條第一項提到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並附帶結案的文件,並提交給當事人在法院提出。但是,在經過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專家證人也可以以口頭的方式提供意見,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 2.該條第二項提到,在專家證人提出意見之前,應該揭示以下資訊: 一、專家的學經歷、專業領域以及之前參與的案例。 二、專家意見或相關資料的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相關人或其程序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專家意見或相關資料的準備或提出是否接受當事人、相關人或其程序代理人的金錢報酬或資助,以及報酬或資助的金額或價值。 四、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的身份以及報酬或資助的金額或價值。 這些要求是為了確保專家證人的專業意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議案範本中未提供具體的案例,以便進一步證明這些在商業事件中的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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