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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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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收受前條書面專業意見後,得於法院指定期間,以書狀對他造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
  2. 2.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回答前項詢問。專家證人所為之回答,視為其專業意見之一部。
  3. 3.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
  4. 4.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時,法院得審酌情形,不採納該專業意見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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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0條共有四項,以下依序進行逐條釋義: 1. 當事人收受前條書面專業意見後,得於法院指定期間,以書狀對他造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 根據此條款,當事人在接受書面專業意見後,有權利以書狀方式向被他方指定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提出相關問題,以瞭解專家證人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這可以提供更多的資訊和見解,有助於當事人理解和應對案件。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0條 2. 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回答前項詢問。專家證人所為之回答,視為其專業意見之一部。 根據此條款,專家證人應以書面方式回答當事人的詢問。專家證人的回答被視為他們的專業意見之一部分。這意味著專家證人的回答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對案件的判決和結果具有影響力。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0條 3. 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 根據此條款,法院有權根據其職權或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這表示在評估案件時,法院可能需要進一步訊問專家證人並詳細了解其意見和觀點。這可以提供專業意見更充分的訊息,以便法院做出合理的判決。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0條 4. 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時,法院得審酌情形,不採納該專業意見為證據。 根據這一條款,如果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法院可以考慮此情況,並決定不採納該專業意見作為證據。這表示法院將考慮專家證人的缺席或拒絕合作的情況,並根據相關情況做出判斷,評估專業意見的可靠性以及其在案件中的價值。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0條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當事人收受前條書面專業意見後,得於法院指定期間,以書狀對他造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   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回答前項詢問。專家證人所為之回答,視為其專業意見之一部。   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   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時,法院得審酌情形,不採納該專業意見為證據。

立法理由一、當事人收受他造專家證人之書面專業意見後,於法院所指定之一定期間,得以書狀對該專業意見提出詢問,爰設第一項規定。又依第十四條規定,該書狀應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送達他造及法院,再由他造轉交予專家證人回答,附此敘明。   二、專家證人於收受他造當事人詢問後,應以書面回答,並視為其專業意見之一部,得作為法院審酌之證據,爰設第二項規定。該書面意見應由其當事人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送達他造及法院,附此敘明。   三、為使法院與當事人充分瞭解專家證人出具專業意見之過程與結果,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親自到庭說明,爰設第三項規定。   四、為落實專家證人之回答義務,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如當事人所為之詢問與該專業意見無關等)不到場或拒絕回答時,法院得審酌個案情形,不予採納其專業意見,爰設第四項規定。

(1081217 制定)

一、當事人收受他造專家證人之書面專業意見後,於法院所指定之一定期間,得以書狀對該專業意見提出詢問,爰設第一項規定。又依第十四條規定,該書狀應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送達他造及法院,再由他造轉交予專家證人回答,附此敘明。   二、專家證人於收受他造當事人詢問後,應以書面回答,並視為其專業意見之一部,得作為法院審酌之證據,爰設第二項規定。該書面意見應由其當事人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送達他造及法院,附此敘明。   三、為使法院與當事人充分瞭解專家證人出具專業意見之過程與結果,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親自到庭說明,爰設第三項規定。   四、為落實專家證人之回答義務,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如當事人所為之詢問與該專業意見無關等)不到場或拒絕回答時,法院得審酌個案情形,不予採納其專業意見,爰設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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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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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0 條規定:「當事人收受前條書面專業意見後,得於法院指定期間,以書狀對他造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