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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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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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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當事人收受前條書面專業意見後,得於法院指定期間,以書狀對他造之
專家證人
提出詢問。
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回答前項詢問。專家證人所為之回答,視為其專業意見之一部。
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
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時,法院得
審酌
情形,不採納該專業意見為
證據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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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業調解程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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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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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商業非訟程序 §6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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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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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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