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0 條
- 1.當事人收受前條書面專業意見後,得於法院指定期間,以書狀對他造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
- 2.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回答前項詢問。專家證人所為之回答,視為其專業意見之一部。
- 3.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
- 4.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時,法院得審酌情形,不採納該專業意見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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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0條共有四項,以下依序進行逐條釋義: 1. 當事人收受前條書面專業意見後,得於法院指定期間,以書狀對他造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 根據此條款,當事人在接受書面專業意見後,有權利以書狀方式向被他方指定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提出相關問題,以瞭解專家證人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這可以提供更多的資訊和見解,有助於當事人理解和應對案件。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0條 2. 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回答前項詢問。專家證人所為之回答,視為其專業意見之一部。 根據此條款,專家證人應以書面方式回答當事人的詢問。專家證人的回答被視為他們的專業意見之一部分。這意味著專家證人的回答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對案件的判決和結果具有影響力。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0條 3. 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 根據此條款,法院有權根據其職權或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這表示在評估案件時,法院可能需要進一步訊問專家證人並詳細了解其意見和觀點。這可以提供專業意見更充分的訊息,以便法院做出合理的判決。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0條 4. 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時,法院得審酌情形,不採納該專業意見為證據。 根據這一條款,如果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法院可以考慮此情況,並決定不採納該專業意見作為證據。這表示法院將考慮專家證人的缺席或拒絕合作的情況,並根據相關情況做出判斷,評估專業意見的可靠性以及其在案件中的價值。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0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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