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1 條
- 1.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兩造聲明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意見。
- 2.前項專業意見應分別敘明達成共識之部分與無法達成共識之部分,並應敘明意見分歧之理由摘要。
- 3.第一項之專業意見,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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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1 條規定了在商業案件中,法院有權指定專家證人對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並共同出具專業意見。 根據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這項規定旨在充分了解案件中的專業問題,並為法院提供相應的專業意見。專家證人根據其專業知識和經驗,以書面形式提供對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的評論和意見。 該法條的第二項要求專業意見要明確敘明達成共識和意見分歧的部分,並說明其之間的理由和摘要。這有助於法院和當事人了解專家之間的意見差異,並在裁判前提供辯論的機會。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商業案件中,專業意見得到充分的考量,法院能夠形成基於專業意見的判決,並在爭議的問題上提供當事人辯論的機會。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商業合同糾紛案件,涉及雙方之間的解釋問題。法院根據第 51 條的規定,可能會指定一個專家證人,該專家證人根據其專業知識和經驗,提供關於合同條款解釋的專業意見。專家意見書中可能會明確敘明專家們達成共識的部分,以及他們對於無法達成共識的部分的意見和理由摘要。根據這些專業意見,法院可以進一步考慮辯論的內容,並作出相應的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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