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兩造聲明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意見。
  2. 前項專業意見應分別敘明達成共識之部分與無法達成共識之部分,並應敘明意見分歧之理由摘要。
  3. 第一項之專業意見,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