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兩造聲明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意見。
- 前項專業意見應分別敘明達成共識之部分與無法達成共識之部分,並應敘明意見分歧之理由摘要。
- 第一項之專業意見,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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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兩造聲明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意見。
II 前項專業意見應分別敘明達成共識之部分與無法達成共識之部分,並應敘明意見分歧之理由摘要。
III 第一項之專業意見,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戴銘昇師:
專家證人所提供的專業意見,是否採納全憑法官主觀判斷。可是,法官不是具財經專業之人士,如何有能力判斷專家證人之意見是否應採納?
戴師認為專家證人制度,是讓法官有一定程度的義務必須採納專家證人之意見(也就是必須釋出權力),才能達到專業分工、並進而提升正確性。
參考自
戴銘昇/《商審法》明年上路 強制調解讓公司派合法拖延時間 | 雲論 | ETtoday新聞雲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805048#ixzz7si5j3Q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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