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兩造聲明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意見。
- 前項專業意見應分別敘明達成共識之部分與無法達成共識之部分,並應敘明意見分歧之理由摘要。
- 第一項之專業意見,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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