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2 條規定如下: 1. 專家證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訊問期日對其他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發問。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2 條,專家證人可以在訊問期日對其他專家證人或鑑定人進行詢問。這表示審判長可以允許專家證人提問其他專家證人或鑑定人,以進一步瞭解案件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證據。 例如,假設在商業事件審理中,有兩位專家證人分別對於相同的技術問題提出了不同的意見。根據該法條,一位專家證人可以向另一位專家證人提問,以互相辯論、澄清或詢問彼此的專業觀點和見解。 2. 專家證人之酬金及其他費用,由聲明之當事人支付。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2 條還規定了專家證人的酬金及其他費用的支付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專家證人的酬金和其他費用應由聲明該專家證人之當事人支付。 舉例來說,假如在一個商業訴訟案件中,當事人A聲明某位專家證人的證明能力對其有利,則當事人A應承擔該專家證人的酬金和其他費用。 3.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專家證人準用之。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2 條提到,在適用專家證人時,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和第三百三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證人的傳喚、訊問和宣讀證據等方面提出申請或異議。在專家證人的使用中,也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和原則,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和公平正義的實現。 舉例來說,當一名專家證人在商業訴訟中被要求作證時,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相關的申請或異議,例如要求專家證人作出更詳細的說明或對證據提出異議。
專家證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訊問期日對其他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發問。 專家證人之酬金及其他費用,由聲明之當事人支付。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專家證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釐清專業意見或鑑定報告之內容,發揮專家證人之功能,於第一項明定專家證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訊問期日對其他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發問。 二、專家證人之專業意見係為協助聲明之當事人所出具,故其參與訴訟程序之酬金及其他費用(例如交通費、雜費等)應由該當事人自行支付,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專家證人性質上近似於鑑定人,除別有規定外,其具結程序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有關鑑定人具結之規定。又民事訴訟法並未針對鑑定人訊問設特別規定,故其訊問程序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關於證人訊問之規定,爰設第三項。又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明定鑑定人不得拘提,故同法第三百零三條關於證人不到場之處罰及拘提規定,自不在準用之列,附此敘明。
一、為釐清專業意見或鑑定報告之內容,發揮專家證人之功能,於第一項明定專家證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訊問期日對其他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發問。 二、專家證人之專業意見係為協助聲明之當事人所出具,故其參與訴訟程序之酬金及其他費用(例如交通費、雜費等)應由該當事人自行支付,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專家證人性質上近似於鑑定人,除別有規定外,其具結程序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有關鑑定人具結之規定。又民事訴訟法並未針對鑑定人訊問設特別規定,故其訊問程序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關於證人訊問之規定,爰設第三項。又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明定鑑定人不得拘提,故同法第三百零三條關於證人不到場之處罰及拘提規定,自不在準用之列,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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