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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4 條

  1. 1.前條第一項證據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2. 2.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3. 3.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4. 4.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認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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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4條包含以下內容: 1. 第一項規定,如果證據的持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法院可以裁定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在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以裁定命令的形式進行強制執行。 2. 第二項規定,對於前項的強制處分執行,可以適用強制執行法有關要求交付物品的規定。 3. 第一項的裁定是可以提起抗告的;而對於處罰鍰的裁定,則在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4.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時,法院可以認定該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為真實的。 根據我們的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4條主要針對證據的提供和處理進行規範,以確保案件的正確審理和公正判決。在商業爭議中,證據的提供對於確定事實和維護權益十分重要,因此法律對於拒絕提供證據的當事人進行罰則處理。此外,這項法規還提供了抗告的權利和相關程序,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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