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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證據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2.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3.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4.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認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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