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6 條規定了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該如何記載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該以書面方式提出,並詳細記載下列各項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條第二款,對於營業秘密的記載可以使用間接引用的方式進行。 例如,如果某公司在商業事件中提出了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該公司需要在聲請文件中詳細列出應受命令保護的營業秘密,例如特定的生產流程、技術方案或市場營銷策略等。此外,該公司還需要提供相應的事實,以證明營業秘密的重要性以及符合相關法條的要求。在記載營業秘密時,可以使用間接引用的方式,例如以代號或簡短的描述方式來表達營業秘密的內容,以避免詳細揭露實際的營業秘密內容。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 前項第二款營業秘密之記載,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程式。 二、聲請書上關於營業秘密之記載,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以供法院判斷是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為已足,無須揭露營業秘密之內容,爰設第二項規定。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程式。 二、聲請書上關於營業秘密之記載,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以供法院判斷是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為已足,無須揭露營業秘密之內容,爰設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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