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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
  2. 前項第二款營業秘密之記載,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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