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
- 前項第二款營業秘密之記載,得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