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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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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秘密保持命令
聲請之裁定,應
送達
聲請人
及
相對人
。
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
營業秘密
、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前項裁定,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並
不得抗告
。
駁回
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
抗告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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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業調解程序 §2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3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商業非訟程序 §6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 §7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7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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