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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應送達聲請人相對人
  2. 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3. 前項裁定,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並不得抗告
  4.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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