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8 條
- 1.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商業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 2.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
- 3.關於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
- 4.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 5.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 6.前項情形,商業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相對人以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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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8 條包括以下內容: 1. 第一款規定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在其命令未符合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要件、出現第二項所列情形,或其原因已經消滅的情況下,可以向商業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2. 第二款規定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人可以聲請撤銷該命令。 3. 第三款規定關於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應當送達給聲請人和相對人。 4. 第四款規定前項裁定可以作為抗告對象。 5. 第五款規定當秘密保持命令的撤銷確定裁定做出後,該命令失去效力。 6. 第六款規定在前項情形下,商業法院應當通知聲請人和相對人以外的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以上解釋基於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8 條的內容,並參考了相關資訊來源,例如法規文本或相關解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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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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