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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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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5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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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受
秘密保持命令
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因
嗣
已消滅,向商業法院聲請
撤銷
秘密保持命令。
秘密保持命令之
聲請人
得聲請撤銷該命令。
關於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應
送達
於聲請人及
相對人
。
前項裁定,得為
抗告
。
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商業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相對人以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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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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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業調解程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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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3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商業非訟程序 §6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 §7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7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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