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2條共有2項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之規定來進行商業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如果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或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六編商事訴訟(102年6月20日最新修正)
商業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之規定。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或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
立法理由一、為顧及支付命令簡便立法意旨,明定商業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及處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債務人對前項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專屬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卷證移送商業法院處理,或經當事人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卷證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
一、為顧及支付命令簡便立法意旨,明定商業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及處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債務人對前項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專屬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卷證移送商業法院處理,或經當事人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卷證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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