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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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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專屬商業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3條規定了商業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應專屬商業法院管轄。這表示只有商業法院才有權審理此類案件。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商業法院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充分應用於商業事件的審理,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3條 範例: 例如,如果一個商業公司在與供應商的契約糾紛中,需要聲請假扣押對方的財產以確保賠償的執行,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3條,該聲請應由商業法院審理,而非其他一般法院。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商業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專屬商業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商業事件之保全處分,其保全之方法及擔保之酌定,常需高度之商業知識,自宜統一歸由商業法院為之,故規定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專屬商業法院管轄。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關於保全程序之事實認定部分,因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為事實、證據之調查,仍應專屬商業法院管轄,爰設本條規定。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1081217 制定)

商業事件之保全處分,其保全之方法及擔保之酌定,常需高度之商業知識,自宜統一歸由商業法院為之,故規定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專屬商業法院管轄。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關於保全程序之事實認定部分,因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為事實、證據之調查,仍應專屬商業法院管轄,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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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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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63 條規定:「商業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專屬商業法院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