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專屬商業法院管轄。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3條規定了商業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應專屬商業法院管轄。這表示只有商業法院才有權審理此類案件。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商業法院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充分應用於商業事件的審理,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3條 範例: 例如,如果一個商業公司在與供應商的契約糾紛中,需要聲請假扣押對方的財產以確保賠償的執行,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3條,該聲請應由商業法院審理,而非其他一般法院。
商業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專屬商業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商業事件之保全處分,其保全之方法及擔保之酌定,常需高度之商業知識,自宜統一歸由商業法院為之,故規定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專屬商業法院管轄。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關於保全程序之事實認定部分,因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為事實、證據之調查,仍應專屬商業法院管轄,爰設本條規定。
商業事件之保全處分,其保全之方法及擔保之酌定,常需高度之商業知識,自宜統一歸由商業法院為之,故規定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專屬商業法院管轄。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關於保全程序之事實認定部分,因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為事實、證據之調查,仍應專屬商業法院管轄,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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