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65 條
- 1.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前條第四項情形、聲請人聲請或其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而撤銷者,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
- 2.前項情形,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 3.第一項情形,相對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推定其損害數額為聲請人供擔保金額之半數。但法院未命供擔保者,以爭執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半數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5條如下: 1. 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前條第四項情形、聲請人聲請或其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而撤銷者,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 根據上述法條,如果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前條第四項情形、聲請人聲請或其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而被撤銷,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此處分所受之損害。這表示如果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最終被證明是不當的,或是根據前一條法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四項的規定,或是因為聲請人聲請撤銷,或是因為聲請人在本案中敗訴並且判決確定,則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此處分所受的損害。 2. 前項情形,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條,如果聲請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這表示即使處分被撤銷,聲請人也有機會減少或免除對相對人的賠償責任,前提是聲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3. 第一項情形,相對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推定其損害數額為聲請人供擔保金額之半數。但法院未命供擔保者,以爭執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半數推定之。 根據上述法條,如果相對人能夠證明自己受到損害,但無法證明損害的金額或證明困難重重,則損害數額被視為聲請人供擔保金額的一半。然而,如果法院未要求提供擔保,則應依據爭執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的一半來推定損害數額。 根據以上分析,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5條的規定與上述提供的參考資料並無直接關聯。因此,無法提供任何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