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6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對於商業非訟事件的聲請,應以合議裁定的方式處理。這意味著當事人在商業非訟事件中提出聲請時,法院會以合議的方式做出裁定。 2. 第二章以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於商業非訟事件的審理會進行適用。具體來說,法院在處理商業非訟事件時,會參照這些相關法條的內容進行審理。 3. 對於因商業非訟事件而提出調解的聲請者,其調解聲請費的徵收會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這表示當事人在商業非訟事件中提出調解聲請時,法院會根據相關法條的規定收取調解聲請費用。 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6條及相關法規。
商業非訟事件之聲請,以合議裁定之。 第二章、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商業非訟事件準用之。 因商業非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商業非訟事件之審判亦採二審二級制度,參考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商業非訟事件之聲請,以合議裁定之,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調解程序有費用低廉、程序迅速、經濟等優點,除商業訴訟事件適用外,就關係人可處分之標的,於商業非訟事件亦應準用之,俾能達成妥適、專業、迅速而有效處理商業紛爭之立法目的。又專家證人係就特定事項提供專業意見,商業非訟事件亦應準用之,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非訟事件法就調解聲請費用並無明文規定,為配合本法關於商業非訟事件調解程序之規範,並基於商業事件之專業性,爰於第三項明定因商業非訟事件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用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有關非訟事件聲請費用之規定。
一、商業非訟事件之審判亦採二審二級制度,參考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商業非訟事件之聲請,以合議裁定之,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調解程序有費用低廉、程序迅速、經濟等優點,除商業訴訟事件適用外,就關係人可處分之標的,於商業非訟事件亦應準用之,俾能達成妥適、專業、迅速而有效處理商業紛爭之立法目的。又專家證人係就特定事項提供專業意見,商業非訟事件亦應準用之,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非訟事件法就調解聲請費用並無明文規定,為配合本法關於商業非訟事件調解程序之規範,並基於商業事件之專業性,爰於第三項明定因商業非訟事件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用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有關非訟事件聲請費用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