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商業非訟程序
>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6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公司法
及
企業併購法
所定股東或公司聲請法院為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使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財務實況,命為
鑑定
。股東有二人以上時,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之二及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
規定。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
抗告
;抗告中應
停止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及檢查人之
報酬
,由公司負擔。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商業調解程序 §2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3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商業非訟程序 §6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 §7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7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7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