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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69 條

  1. 1.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2. 2.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3. 3.關於第一項聲請之裁定,應附理由。
  4. 4.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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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9條第1項,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提出。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在裁定解任臨時管理人前,法院應詢問臨時管理人和提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的意見,必要時還可以詢問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3. 關於第一項聲請的裁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9條第3項規定應該附上理由。 4. 當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9條第4項,法院應詢問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事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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