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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2.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3. 關於第一項聲請之裁定,應附理由。
  4. 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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