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9條第1項,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提出。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在裁定解任臨時管理人前,法院應詢問臨時管理人和提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的意見,必要時還可以詢問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3. 關於第一項聲請的裁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9條第3項規定應該附上理由。 4. 當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9條第4項,法院應詢問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事宜。
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關於第一項聲請之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立法理由一、關於臨時管理人之解任聲請程序,現行法無明文,且解任臨時管理人影響利害關係人權益甚鉅,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二、法院為是否解任臨時管理人之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求周延,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就解任臨時管理人聲請所為之裁定,應附理由,爰設第三項規定。 四、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註銷之登記,爰設第四項規定。
一、關於臨時管理人之解任聲請程序,現行法無明文,且解任臨時管理人影響利害關係人權益甚鉅,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二、法院為是否解任臨時管理人之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求周延,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就解任臨時管理人聲請所為之裁定,應附理由,爰設第三項規定。 四、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註銷之登記,爰設第四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