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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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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2. 2.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3. 3.關於第一項聲請之裁定,應附理由。
  4. 4.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9條第1項,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提出。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在裁定解任臨時管理人前,法院應詢問臨時管理人和提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的意見,必要時還可以詢問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3. 關於第一項聲請的裁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9條第3項規定應該附上理由。 4. 當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9條第4項,法院應詢問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事宜。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關於第一項聲請之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立法理由一、關於臨時管理人之解任聲請程序,現行法無明文,且解任臨時管理人影響利害關係人權益甚鉅,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二、法院為是否解任臨時管理人之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求周延,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就解任臨時管理人聲請所為之裁定,應附理由,爰設第三項規定。   四、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註銷之登記,爰設第四項規定。

  • 訊問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1081217 制定)

一、關於臨時管理人之解任聲請程序,現行法無明文,且解任臨時管理人影響利害關係人權益甚鉅,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二、法院為是否解任臨時管理人之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求周延,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就解任臨時管理人聲請所為之裁定,應附理由,爰設第三項規定。   四、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註銷之登記,爰設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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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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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69 條規定:「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6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