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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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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業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
  2. 2.商業調解委員應遵守商業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如附件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16條分為兩款,針對商業調解委員的執行職務和倫理規範進行規範。 1. 根據第一款,商業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這表示商業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工作時,需要佩戴有關身份的證件,以證明其合法地位和資格。 2. 根據第二款,商業調解委員應遵守商業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附件一。商業調解委員在執行調解任務時,應遵守一定的倫理準則和道德要求,以確保其行為符合專業標準和公正原則。 參考資料: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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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6 條規定:「商業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商業調解委員應遵守商業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如附件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