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16條分為兩款,針對商業調解委員的執行職務和倫理規範進行規範。 1. 根據第一款,商業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這表示商業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工作時,需要佩戴有關身份的證件,以證明其合法地位和資格。 2. 根據第二款,商業調解委員應遵守商業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附件一。商業調解委員在執行調解任務時,應遵守一定的倫理準則和道德要求,以確保其行為符合專業標準和公正原則。 參考資料: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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