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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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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於商業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商業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17條,商業調解委員在商業調解期日或由法官指定的日期到場執行職務時,每次可獲得新台幣五百元的日費。如果同一天需要在商業法院多次到場執行職務,則只計算一次的日費。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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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7 條規定:「商業調解委員於商業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商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