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於商業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商業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依據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17條,商業調解委員在商業調解期日或由法官指定的日期到場執行職務時,每次可獲得新台幣五百元的日費。如果同一天需要在商業法院多次到場執行職務,則只計算一次的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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