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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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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二條評鑑會議,由商業法院院長或其指定商業法庭庭長召集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
  2. 2.商業法院為評鑑時,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第八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商業調解期日出勤狀況。 三、接受商業專業研習、性別平權訓練、講習會、座談會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7條規定了商業法院進行評鑑時的相關事項。 1. 根據本條第一款,評鑑會議由商業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商業法庭庭長召集相關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學者或專家參與評鑑會議。這意味著在進行評鑑時,商業法院會由相關的法官或其他人員進行評鑑,並且如果需要的話,可以邀請專業學者或專家參與評鑑。 2. 根據本條第二款,商業法院在進行評鑑時,可以考慮以下情況: (一)根據第八條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進行評鑑。具體來說,就是根據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條的規定,評鑑委員的條件是否滿足,以及是否存在解聘的理由。 (二)商業調解委員的出勤情況。在評鑑時,商業法院會審查商業調解委員的出勤紀錄。 (三)商業調解委員接受商業專業研習、性別平權訓練、講習會、座談會的積極度。評鑑委員是否積極參與相關專業的培訓和活動。 (四)被陳情或評核的次數、內容和處理結果。這表示商業法院考慮是否有關於評鑑委員的投訴或評核情況,以及這些情況的內容和處理結果。 (五)商業調解委員執行職務的態度。就是商業法院對評鑑委員在執行職務時表現的態度進行評鑑。 以上就是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7條的相關解釋。參考資料:《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修正條文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Default.aspx?Ro=0&id=82&l=ch),商業調解委員評鑑基準 (https://dmz-sales.judicial.gov.tw/htmdoc/htm403001/cs5.htm)。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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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7 條規定:「前二條評鑑會議,由商業法院院長或其指定商業法庭庭長召集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