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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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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或受命法官與兩造未能商定審理計畫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及與兩造商定過程所知悉之情事,訂定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各款及第三項規定之事項,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
  2. 2.前項情形,法院或受命法官應將所定之各種事項及期間告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24條規定如下: 1. 法院或受命法官在審理商業事件時,若雙方無法就審理計畫達成一致,應根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8條第1項的規定,以及雙方商定過程中所了解的情況,訂定訴訟程序的各項事項,包括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9條第2項各款及第3項所規定的事項,以確保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 2. 在上述情況下,法院或受命法官應將所定下的各種事項和期限告知當事人,以便他們瞭解和遵守。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24條主要是針對商業訴訟程序中的審理計畫進行規範。法院或受命法官應該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及案件的特定情況,制定適合的審理計畫。這樣可以確保審理程序的公平性和高效性。同時,法院或受命法官還應該將審理計畫的各項事項和期限告知當事人,以確保他們能夠理解和遵守。 然而,我並未找到具體的範例案件與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24條有關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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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4 條規定:「法院或受命法官與兩造未能商定審理計畫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及與兩造商定過程所知悉之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