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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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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查詢有關事實或證據之事項,應以主張或舉證所必要且該當事人不易調查者為限。
  2. 2.前項查詢之事實,包含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及輔助事實。
  3. 3.第一項查詢之證據事項,以與證據有關之資訊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是針對當事人查詢事實或證據的規定,以下逐條進行釋義: 1. 根據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查詢有關事實或證據的事項,但必須是為了主張或舉證所必要,且該當事人難以自行調查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查詢。也就是說,當事人如果要查詢事實或證據,必須符合上述條件。 2. 前項所提到的查詢的事實包括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這裡的主要事實指的是直接關係到案件的核心事實,間接事實指的是與主要事實有關聯的事實,輔助事實則是協助判斷事實的相關事實。 3. 第一項所提到的查詢的證據事項,限制在與證據有關的資訊。也就是說,當事人只能查詢跟證據相關的資訊,不能涉及其他的事項。 在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中,主要針對當事人查詢事實或證據的範圍和限制進行規定。透過這些規定,可以確保查詢的範圍不會過度擴大,同時也可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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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規定:「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查詢有關事實或證據之事項,應以主張或舉證所必要且該當事人不易調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