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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25 條

  1. 1.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查詢有關事實或證據之事項,應以主張或舉證所必要且該當事人不易調查者為限。
  2. 2.前項查詢之事實,包含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及輔助事實。
  3. 3.第一項查詢之證據事項,以與證據有關之資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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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是針對當事人查詢事實或證據的規定,以下逐條進行釋義: 1. 根據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查詢有關事實或證據的事項,但必須是為了主張或舉證所必要,且該當事人難以自行調查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查詢。也就是說,當事人如果要查詢事實或證據,必須符合上述條件。 2. 前項所提到的查詢的事實包括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這裡的主要事實指的是直接關係到案件的核心事實,間接事實指的是與主要事實有關聯的事實,輔助事實則是協助判斷事實的相關事實。 3. 第一項所提到的查詢的證據事項,限制在與證據有關的資訊。也就是說,當事人只能查詢跟證據相關的資訊,不能涉及其他的事項。 在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中,主要針對當事人查詢事實或證據的範圍和限制進行規定。透過這些規定,可以確保查詢的範圍不會過度擴大,同時也可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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