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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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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當事人依本法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為查詢之請求,應以書狀表明詢問之具體事項,及與其主張或舉證之關連性及必要性。
他造對前項查詢,應以書狀具體說明受查詢事項;如拒絕回答,應表明拒絕之事由及依據,並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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