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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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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查詢之請求,應以書狀表明詢問之具體事項,及與其主張或舉證之關連性及必要性。
  2. 2.他造對前項查詢,應以書狀具體說明受查詢事項;如拒絕回答,應表明拒絕之事由及依據,並釋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6 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提出查詢請求時,應以書狀明確說明所要詢問的具體事項,並說明這些事項與其主張或舉證的關聯性和必要性。 2. 對於上述查詢,其他當事人應以書狀具體說明被查詢的事項。如果拒絕回答,則應明確說明拒絕的理由和依據,并對此予以釋明。 根據當前的參考資料資料,沒有找到與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6 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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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6 條規定:「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查詢之請求,應以書狀表明詢問之具體事項,及與其主張或舉證之關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