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27 條
- 1.專家證人出具之書面專業意見,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基於其專業知識所為之意見,及其理由。 二、作成書面專業意見所依據之事實及證據。 三、作成書面專業意見所依據之參考資料或個人專業知識。 四、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資訊。 五、具結之結文。
- 2.前項第五款之具結之結文,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陳述,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專家證人偽證罪之處罰等語,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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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27條規定了專家證人出具書面專業意見所需記載的事項。根據該條款,書面專業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①基於專業知識的意見及其理由,②作成意見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③作成意見所參考的資料或個人專業知識,④根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49條第2項的資訊規定,⑤具有結論性的結文。而前述第5款結文則應該是公正、誠實的陳述,如果有虛偽陳述的話,專家證人將承擔偽證罪的處罰並需簽署。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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