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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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第 5 條規定了律師在商業事件中不能被選任為程序代理人的情形。根據該條第1項,律師不能作為他造當事人、關係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的程序代理人。而根據第2項,被選任的律師若符合上述情形,應自行辭退。 根據參考資料,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第 5 條的目的在於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專業性,避免律師與他造當事人或其親屬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例如,在一個商業爭議案件中,若律師是被告的配偶或其三親等內之血親,根據該條的規定,這位律師便不能被選任為被告的程序代理人。 以實際案例為例,假設在一個商業訴訟案件中,公司A起訴公司B,而公司B的律師是原告公司A的配偶。根據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原告公司A不能選任該律師作為自己的程序代理人,因為該律師是原告公司A的配偶。這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公司A需要選取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律師作為其程序代理人。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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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