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5.10
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有意願受法院選任為程序代理人且符合前二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 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被選任之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5.1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