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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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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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第1條,是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所制定的辦法。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於每一審級為之,然不得逾3人。」 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102.2.26修正) 商業事件審理法(107.1.10修正)
- 商業事件審理法法規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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