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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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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事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可延長辦案期限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但每次以二個月為限。每次期限屆滿前,經兩造及參加調解之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或原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之原因未消滅者,得再簽請延長辦案期限。 一、經兩造及參加調解之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 二、因案情繁雜或有其他可歸責於承辦法官之特別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9條,商業調解事件在第三條所定期限逾期尚未終結,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視為不遲延事件。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期限屆滿前,若兩造及參加調解之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或延長辦案期限之原因尚未消滅,則可再次簽請延長辦案期限。 1. 經兩造及參加調解之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若在期限屆滿前,兩造及參加調解的相關人士同意繼續進行調解程序,則可以延長辦案期限。 2. 因案情繁雜或有其他非可歸責於承辦法官之特別情事:若案情複雜或其他特殊情況,非承辦法官可負責之事由所致,可再次延長辦案期限。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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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 9 條規定:「商業調解事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