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 17 條(褫奪公權)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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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法之罪,如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那麼法院也會宣告褫奪公權。這條規定是對於犯罪行為的一種附加懲罰措施,旨在處罰犯罪者並限制其公權。 這個條文是以概括的形式來表述的,並非列舉式的規定。根據該條的文義解釋,可以確定這個規定包括犯該法條其他相關罪行,例如第16條的誣告罪。此外,《貪污治罪條例》的首條規定了這一法律的宗旨是「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不僅對公務員的貪污行為進行了嚴懲,也對於保護公務員在合法執行公務時不受誣告的行為進行了保障。因此,該法條不僅與澄清吏治有關,也與其他罪行有關。 對於褫奪公權的期間,在該條並沒有明確的文本規定,因此應當根據法律目的進行解釋。根據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的規定,可以確定褫奪公權的期間應當適用刑度的規定。原判決宣告褫奪公權一年,沒有引用刑法第37條第2項的規定,所以這一部分有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回答問題: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中的褫奪公權部分明確規定了犯本條例之罪的刑度,並宣告褫奪公權。根據該條文的解釋,可以確定犯該法條其他相關罪行也在範圍之內。至於褫奪公權的期間則應根據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的規定,而非依循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中的明文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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