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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18 條(獎勵辦法)

  1. 1.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 2.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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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8條的規定,涉及貪污瀆職案件的檢舉人應該獲得獎勵和保護。具體的獎勵辦法和保護措施由行政院來制定。 參考資料: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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