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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貪污治罪條例18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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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 2.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8條的規定,涉及貪污瀆職案件的檢舉人應該獲得獎勵和保護。具體的獎勵辦法和保護措施由行政院來制定。 參考資料: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20705 制定)

犯本條例之罪者,不適用刑法假釋之規定。

(062080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者,不適用刑法假釋之規定。

(08106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為第十八條,內容未修正。

(0851003 全文修正)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設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之法律依據,爰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惟為防微杜漸,行政院亦應訂定辦法,由各機關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以推動防治糾舉肅貪之工作,爰增設第二項「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20705 制定)

犯本條例之罪者,不適用刑法假釋之規定。

(062080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者,不適用刑法假釋之規定。

(0810630 全文修正)

條次修正為第十八條,內容未修正。

(08510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設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之法律依據,爰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惟為防微杜漸,行政院亦應訂定辦法,由各機關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以推動防治糾舉肅貪之工作,爰增設第二項「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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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貪污治罪條例第 18 條規定:「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貪污治罪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貪污治罪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