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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政字第 30006 號
要旨
關於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是否適宜
主旨
關於「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是否適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八五府政二字第一六二八九三號函。
二、查各機關設置「政風督導小組」之目的在於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依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六款規定,有關政風督導小組之任務為:「本機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係指小組應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所發生之重大政風案件之業務加以檢討,俾改進相關行政措施或加強預防作為,著重於「事發後之檢討策進作為」。且該要點第四點所列政風督導小組任務係採例示規定,其第十款所指「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性質上亦應與其他各款所定情形相當,非泛指一切之政風事項。
三、另「政風督導小組」非司法警察或偵查機關,涉有刑責之重大政風案件,於各機關政風機構查處中,如交政風督導小組審議,不僅有違「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有關保護檢舉人(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等之規定,亦恐將影響偵查及有損涉案人名譽。
四、綜上所述,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提報小組會議檢討、審議之重大政風案件,應著重相關行政措施之改進或預防作為之研討或擬議。
(二)涉有刑責之重大政風案件,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確實依「政風機構端正風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不得交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以免影響案件之偵辦及衍生不必要之困擾。
正本
臺灣省政府
副本
各一級政風機構、本部政風司(視察室暨第二、三、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