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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16 條(誣告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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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II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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