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 16 條(誣告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貪污治罪條例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II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