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 16 條(誣告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II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