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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16 條(誣告之處罰)

  1. 1.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2.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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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6條的規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的規定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條例旨在嚴懲誣告行為,以保護公務員免受不實指控。此外,如果有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而捏造事實並向法院自首,則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不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犯前兩項罪行的,也將依照前兩項的規定予以處分。 根據最新的資料,並沒有具體的案例與範例來說明這些條款的應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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